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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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答辯狀
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義務人有哪些
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義務人有: 一、因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賠償義務人。 人身損害事故系因人的行為而發生,行為人應當就其過錯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該原則,被稱為自己責任原則,是民事主體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同樣確立了基於過錯的自己責任原則: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了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種情況下行為人即加害人,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相一致。 二、 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的賠償義務人。 替代責任,即為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基於保險合同的約定,由保險公司承擔的替代責任,即由保險公司在責任人蔘加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替代責任,原則上係一種無過錯歸責的嚴格責任,當然,就替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而言,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本身應當符合侵權構成要件,如系一般侵權行為,其主觀上應當有過錯,但就賠償義務人而言,則其承擔責任系基於其與行為人的僱傭關係、合同關係、監護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對僱主替代責任作了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身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就保險公司的替代責任作了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民法通則》第三十三條對監護人的替代責任作了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因動物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動物致損屬於危險物致損的範疇,任何動物其本性決定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損害的危險,由於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對動物負有管束的義務,因而也就必須對動物所具有的危險性負責,保證使之不致於造成他人損害,而一旦這種危險造成損害,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為賠償義務人。如果動物致害是由與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挑逗、攻擊引起,或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能舉證證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責可免除其賠償責任,由受害人自行承擔或由第三人承擔,第三人為賠償義務人。 四、因物件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 物件致人損害是人身損害事故發生的第一個重要原因。《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及其它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他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時所有人、管理人為加害人即賠償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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