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八年婚姻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婚姻八年婚姻法
同居八年構成事實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作出了專門的規定:


“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