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應該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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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應該按照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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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應該按照什麼原則監護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綜上所述,父母健在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這個監護關係是法律賦予的,父母不得推卸責任。當然,監護關係也是可以終止或者撤銷的,當監護人死亡、被監護子女恢復完全民事能力及父母失去監護能力的,監護關係終止。這個時候,子女可能還沒成年,需要另外選出具備監護能力的人擔當。可以是居委會指派也能是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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