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致人損害應承擔什麼責任 - 監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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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致人損害應承擔什麼責任,監護人的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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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致人損害承擔

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致人損害承擔責任。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被監督、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法律設立監護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和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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