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民事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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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民事之訴
民事訴訟法簡答題: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之訴是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一種執行救濟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除了對因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駁回起訴的三種裁定,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外,人民法院對於其他像中止或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及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執行程序中使用的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外人、當事人依據該條提起的訴訟就是“執行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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