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之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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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之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不得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情況是:

1、非訟案件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兩類案件處理程序:一是訴訟程序,也即適用一審、二審、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多數民事案件都屬於訴訟程序案件;

二是非訟程序,也即針對非訟案件規定的特殊程序。非訟程序案件,基本採用書面審理,所作的裁判不具有既判力,在其救濟上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利害關係第三人,都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訴訟案件的審判監督程序,也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

對此,《民訴法》和《破產法》等法律都有專門的規定。為進一步明確非訟程序不適用訴訟案件的救濟程序,解釋第374條專門對特別程序案件裁判錯誤的救濟作了明確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准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判決、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案外人有異議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對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這是基於婚姻關係解除後即允許當事人另行結婚,進行再審將嚴重影響社會關係穩定。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與解除婚姻關係具有相同法律後果,也應當參照適用。

同理,如果允許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也不利於社會關係穩定。其他身份關係的內容,包括收養關係、解除監護關係等,也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3、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代表人訴訟,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第54條規定,在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尚未確定的,由向人民法院登記的當事人推選代表人參加訴訟,未參加登記的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代表人訴訟的判決、裁定。

這就明確了未參加登記的當事人要提起訴訟的,適用代表人訴訟的判決、裁定。這就明確了為參加登記的當事人要受代表人訴訟裁判的約束。但未經登記的當事人只能通過單獨起訴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如果認定人民法院裁定適用代表人訴訟的裁判錯誤的,應當通過上訴或者申請再審予以救濟,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同理,《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雖然由其代表人參加訴訟,但其屬於訴訟的當事人,自也不得對代表人訴訟的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二、公益訴訟人能否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是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新增加的制度,目前看主要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消費權益公益訴訟兩類案件,相關環境保護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有規定。

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立法目的和起訴條件均不同,公益訴訟的生效裁判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遭受損失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不具有約束力,受害人保護自己民事權益的訴訟不受公益訴訟的影響,其自無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必要。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第三人撤銷制度這方面是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比如説如果要提起第三人撤銷制度的話,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相關條件。而且也並不是任何類型的案件,都是可以使用撤銷權的確認婚姻關係等相關的案件,就不能夠允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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