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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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終止合同
審查租船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應當如何適用法律

對租船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的審查,應當適用當事人在仲裁條款中約定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適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地的法律;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法律亦沒有約定仲裁地的,適用法院地的法律。


提單中併入條款對提單持有人的效力如何?


答:租船合同條款有效併入提單後,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非託運人)的關係屬於提單運輸法律關係,而非租船合同法律關係。除非在併入條款中明示,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管轄權條款及法律適用條款併入提單,否則這些條款不能約束非承租人的提單持有人。


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答: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申請海事事故宣告死亡的案件由處理海事事故主管機關所在地或者受理相關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管轄。


如果當事人在公海上因意外事故失蹤,海事法院亦未受理相關案件的,可以由船舶第一到達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轄;相關船舶第一到達港不在我國境內的,由被申請宣告死亡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被申請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不在海事法院地域管轄範圍內的,由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行使管轄權。


當事人以存在仲裁協議為由對海事法院受理案件提出異議應在什麼時間內提出?


答: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後,一方當事人以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訂有有效仲裁協議對法院受理案件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法院首次開庭前提出。未在該期限內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管轄權異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當事人以存在仲裁協議為由對海事法院受理案件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依法作出裁定。


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


答: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髮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清除污染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前述損害的責任人設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索賠人就相關油污損害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向設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需要明確的是我國關於海事海商案件訴訟時效,它是分不同的情況來討論的,比如説我國海事海商涉及到貨物運輸的,他的訴訟時效通常情況下是一年,如果涉及到客運運輸的。通常情況下就是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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