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買賣承兑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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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買賣承兑匯票

票據糾紛包括票據權利糾紛和非票據權利糾紛。票據權利糾紛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常見的票據糾紛就包括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票據損害責任糾紛、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票據保證糾紛、確認票據無效糾紛、票據代理糾紛、票據回購糾紛。等。能夠公正、及時審理票據糾紛,可以保護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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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承兑匯票犯法嗎

買賣銀行承兑匯票貼現,在法律上是一個比較模糊的界定犯法行為,具體判刑需要視實際情況而定。 1、現行刑法及“非法經營罪”相關的12條司法解釋未規定民間“票據貼現”為犯罪。《刑法》第225條及“非法經營罪“相關的12個司法解釋未將“票據貼現”列舉為犯罪行為。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規定“對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行為也以非法經營罪論處”。該修正案列舉了非法從事“證劵”“保險”“期貨”業務均屬於構成非法經營罪之行為,而對非法“票據貼現”未列舉。2、國務院行政法規將“票據貼現”界定為“非法金融活動”。國務院1998年7月13日頒佈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票據貼現的,為非法金融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3、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2009年11月26日作出《關於對倒賣銀行承兑匯票行為性質認定問題的批覆》 該批覆規定“此類與他人串通註冊成立公司,偽造貿易合同,虛構貿易背景,從銀行開出多份銀行承兑匯票進行倒賣,及從他人手中購買銀行承兑匯票進行倒賣,從中牟利的行為,數額巨大,嚴重擾亂正常的票據管理秩序,可以認定為刑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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