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房產轉移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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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房產轉移印花税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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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繳納印花税



  1、企業註冊資本發生變化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4〕25號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税計税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2)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註冊資本沒有變化,不需要繳納印花税,反之則需要。


  2、企業是股份變更協議的持有人或立合同人的代理人

(1)《印花税暫行條例》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2)《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説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鑑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税的義務。

(3)《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依據上述規定,若能證明企業是股份變更協議的持有人或立合同人的代理人,則可以要求企業補(代)繳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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