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隊不傳喚怎麼辦 - 可以不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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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偵隊不傳喚怎麼辦,可以不去嗎?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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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偵隊傳喚可以不去嗎

還是建議去一下,如果是口頭傳喚你覺得是假的,可以要求他們出示書面傳喚證再去。

異地傳喚的,可以去本地的經偵大隊説明下情況;

去之前可以先找律師諮詢下。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上文便是我對經偵隊傳喚可以不去嗎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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