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傳喚未去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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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偵傳喚未去的後果是什麼?

在司法實踐中經濟類的刑事犯罪是非常多的,經濟類的犯罪一般是由公安機關的經濟偵查部門負責偵查的,而經濟偵查部門調查案件時,可以傳喚案件的當事人,那麼經偵傳喚未去的後果是什麼?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經偵傳喚未去的後果是什麼?

經偵傳喚未去的後果不構成違法,但是經過二次傳喚仍然不到者,可以拘傳的。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二、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

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需要明確的是,公安部門在審理案件時,如果需要有權對當事人或者證人進行傳喚,當事人或者應當積極前往配合審查,如果拒絕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進行拘傳。一般來説,公安機關在傳喚時會對相關事件進行一定程度的説明,當事人或者證人應當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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