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後可以撤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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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後可以撤訴嗎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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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以後能否撤訴



    無論是怎樣的管轄案件,只要不是原告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都應當准許撤回起訴。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法庭辯論終結後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許。中級人民法院已對該案無管轄權,無權對案件的程序和實體進行處理,只能按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終審裁定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處理,然後再由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許原審原告撤訴。原審在無管轄權的情形下仍作出准予原審原告撤訴的裁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是錯誤的,故再審經審理後撤銷原審的撤訴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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