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後的撤訴請求會被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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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管轄後的撤訴請求會被受理嗎?

移送管轄後的撤訴請求會被受理嗎?

移送管轄後的撤訴請求不會被受理。

1、撤訴是原告行使訴訟權利的體現,應當由原告決定是否提出申請。起訴是原告的訴訟行為,撤訴也應是原告的訴訟行為。被告除提起反訴外,不得為撤訴行為。原告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撤訴。訴訟代理人申請撤訴時,必須經原告特別授權。撤訴是原告訴訟權利的體現,因此撤訴必須出於原告自願。

2、撤訴應由原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原告撤訴,必須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可以是書面申請,也可以是口頭申請。對於口頭申請,人民法院應記入庭審筆錄,並由原告簽名或蓋章。這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許撤訴裁定的根據。

3、撤訴申請必須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後,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之前提出。從起訴到法院宣判之前這段時間,原告可以隨時申請撤訴,而法院的判決一經公開宣告,就喪失了申請撤訴的權利。法院宣判後,只有通過法定程序才能改變判決。這時,不能再去申請撤訴。原告申請撤訴,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准許或不准許的裁定。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後,並不立即產生終結訴訟的效力。人民法院必須對撤訴內容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是看原告撤訴是否合法,並作出是否准許撤訴的裁定。撤訴是原告對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但是否准許撤訴,決定權在人民法院。關於在什麼情況下准許撤訴,什麼情況下不准許撤訴,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撤訴終究是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是基於處分原則產生的,因此,只要是合法的撤訴,都應當准許,不應當任意限制當事人行使撤訴權利。

二、管轄權異議撤回的步驟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中規定法院在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

2、法院接到被告的管轄權異議後,尚未作出駁回或移送裁定的,或雖作出裁定但未送達雙方的,或雖送達雙方而雙方未提出上訴的。如查明原告確無蓄意規避法律的情形,或案件本身無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無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形,而被告又同意原告在受訴法院撤回起訴的,可變通考慮在被告向法院撤回其管轄權異議後,作出准許原告撤回起訴的裁定,而法院可根據情況將相關經過、原因記錄在卷。

3、如果受訴法院作出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裁定,原告未上訴,受訴法院已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該院不能再作出准許原告撤訴的裁定,而應將原告的撤訴申請移送他院審理或告知原告向受移送法院申請撤訴。

不管是民事還是形式類型的訴訟案件,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在被司法機關受理之後,原告是可以提出撤訴的請求的,但是必須要在案件轉移管轄權之前提出該請求,這是為了防止任何人浪費司法資源,故此任何已經移交了案件將不得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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