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的案子可以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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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管轄的案子可以上訴嗎?

移送管轄的案子可以上訴嗎?

1、法院自行決定移送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訴。因為這屬於法院依職權作出的決定。

2、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等。

3、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做法。

4、如果是被告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作出裁定的,當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5、《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後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8、從文義解釋角度,“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不應限於當事人已提出管轄異議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僅有權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三類裁定上訴。如果將“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限制理解為“處理管轄異議的”,則採用後面的表述顯然更加精確。因此,筆者認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不應理解為行為要件,而應指一種客觀狀態,即對管轄問題存在不同認識從而需要確定的一種狀態。

9、從體系解釋角度,賦予類案當事人上訴權有利實現民事管轄爭議解決制度的自洽

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對依職權移動管轄(第三十六條)、支持管轄異議移送管轄(第三十八條)分別進行了規定。而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合併兩者,僅在第三十六條規定了移送管轄制度,且在同條、同款中明確: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關移送管轄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的訴訟案件情況來處理,特別是對於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果不具備管轄權,那麼法院是無權進行審理的,但如果需要進行移送管轄則也需要對相關情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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