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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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裁判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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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履行裁判文書罪和妨害公務罪有哪些區別


首先,妨害公務罪指向的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指向的對象是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其次,妨害公務罪的方法必須是用暴力、威脅的方法,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要求用這種方法。但是,往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往往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到現場強制執行判決、裁定時(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強制搬遷時),當事人用對執行人員實施暴力的方法阻礙執行,這既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務的特徵,通常認為,對執行人員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礙執行判決、裁定,因此,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更為恰當。

綜上所述,很多民事訴訟被告敗訴後,以各種理由拒絕執行法院判決,這讓原告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在刑法裏面,有專門的拒絕履行裁判文書罪這個罪名。構成本罪的,法院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十分嚴重,量刑可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這個罪名的設立無疑對老賴是一種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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