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打公務員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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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打公務員怎麼判刑?

我國,公務員是在政府部門工作為國家服務的人員。如果在他們在依法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受到暴力阻礙,則阻礙其執行公務的人可能觸犯涉嫌妨害公務罪。那麼,在遇到上述情況下,妨礙公務罪打公務員怎麼判刑?本站小編就這一問題為您整理下文。

一、妨害公務罪怎麼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妨害公務罪的立案標準

以下幾種情形可以作為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所謂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運用其合法職權從事公務活動。這種公務活動,不僅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單位中所進行的公務活動,而且還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或命令在其他時間或場所內的公務活動。

其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是在依法執行職務。即其所進行的管理活動,確實屬於他的合法職權範圍,並且活動的方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行為人必須是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執行公務。行為人如果並未採用暴力或威脅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例如謾罵、吵鬧等行為,雖然對執行職務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構成本罪。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包括鄉、鎮、縣、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區、直轄市乃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如果是在目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履行職責,即可構成本罪。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

此種情況是上述暴力、威脅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圍攻、鬨鬧,對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求提供方便條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辦等而阻礙執行有關國家安全公務。

行為人必須阻礙了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公務。如果不是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雖是阻礙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但不是執行國家安全職務,如公安機關在抓捕故意殺人犯或者雖欲阻礙其執行國家安全職務,但沒有對其公務造成阻礙,則不構成本罪。如先拒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要求,經做工作後,能及時讓其執行國家安全公務的,則不構成犯罪

三、妨害公務罪侵犯的對象是誰

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阻礙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某種活動的,或者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其執行的不是職務活動,或者其活動不是依法正在進行的職務範圍的活動,均不構成本罪。

具體來説成為本罪侵害對象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已經着手執行職務、尚未結束之前;

2、必須是依法進行的、而不是超越職權範圍的活動。

“執行職務”,既包括在國家機關工作時間和場所內的公務活動,也包括根據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場所的公務活動。比如,公安人員,不論在何時何地抓捕正在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執行職務。但是,超越職權範圍的活動,或者濫用職權侵犯國家和羣眾利益的活動,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本罪的犯罪對象還包括人大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國憲法與選舉法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當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紅十字會,是指一種國際性的志願救濟團體,主要是救護戰時傷、病軍人和平民,也救濟其他災害的受難者。

所以,通常情況下觸犯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但是在定罪時,需要注意上述兩條事項中提出的條件。以上就是小編就“妨礙公務罪打公務員怎麼判刑”這一問題的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在線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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