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轉讓和轉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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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轉讓和轉移的區別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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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移和債權轉讓區別

債權轉移,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債權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一般必須由原債權人與新債權人達成協議。從達成協議時起生效。
但內繼承或行政命令產生的債權轉移不需雙方的協議。通常需經債務人同意,雖然債務人都是履行義務,但向誰履行有時對債務人具有利害關係。債權轉移後必須及時通知債務人,以便他向新債權人履行義務,否則,債務人已向原債權人履行了義務,原債權人也接受了履行,則債即歸消界。債權轉移生效後,新債權人即取得債權人的一切權利,不僅包括原債規定的權利,而且也包括原債的從屬權利,如擔保、違約金請求權等。債權轉移後,原債權人就債權的真實、合法、有效向新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原債權不真實合法,新債權人有權向原債權人追償,並要求賠償損失。但原債權人對債務人能否履行義務一般不承擔責任。一般債權均可轉讓,但某些與人身密切相聯的債權不能轉讓。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債權轉讓必須以不破壞國家的計劃為前提。
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係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於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權關係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的行為。其中,饋權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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