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內隱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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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內隱瞞財產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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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分割一方隱瞞財產怎麼辦

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如果離婚時遺漏財產,可以在離婚後,自發現財產之日起兩年內起訴要求分割;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申請撤銷要求重新分割。這給了當事人一個較長的取證、發現的時間。另外《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轉移或隱瞞財產的一方對所轉移隱瞞的財產不分或少分,以示懲罰。一旦簽訂離婚協議並根據該離婚協議辦理離婚手續,之後再想撤銷就很麻煩,很難舉證一方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不能舉證法院就不會撤銷或變更離婚協議。對於離婚時遺漏的財產或者另案處理的財產,離婚後要及時起訴,分割財產或分家析產,可以有多名被告或第三人,這不同於離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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