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糾紛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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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糾紛代理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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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代理詞




    尊敬的法官:



    上海xx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的委託,特指派xx代理本案,經過開庭後,代理人結合事實和法律,特發表如下意見:



    一、 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應本着有利於孩子今後成長及教育的原則出發考慮,我方認為孩子歸女方撫養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及教育:



    1、原告有合法穩定的經濟來源。從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來看,原告有穩定的工作、收入良好,居住條件較好,且原告沒有任何不良習慣,適合承擔直接撫養孩子的義務。並且原告父母已退休領取退休金,身體健康,有足夠的精力可以幫助原告一起照顧小孩,故孩子隨原告一起生活,無論在生活上、感情上都可以給孩子創造一個更好的生活環境;



    2、原告雖已再婚,但無其他子女,且原告與其現任老公也無再生育其他小孩的打算,孩子就是原告生命的全部,對於孩子而言,母親的照顧才是最為周到無私的,如果孩子判給原告撫養,無論是對於孩子的生活還是對於其心理健康都將是最為有利的;



    3、被告無固定住所,現在與其母親、孩子三個人居住在一個使用面積僅16.4平方米的房屋內,孩子現在已經步入青春期,需要有自己獨立的空間,而現在被告的經濟狀況及居住環境顯然無法為孩子提供一個良好的居住條件;



    4、被告經常在外應酬喝酒,有時甚至徹夜不歸,而孩子正處於長身體、學知識的關鍵期,在生理和心理上均需要得到正確的教育和引導。從前面提交的相關證據也可以證明,孩子的學習及課外輔導均是原告再照顧,被告根本未盡到撫養義務,也不適合照顧孩子;



    5、被告父親已去世,被告母親年事已高,其身體狀況已無力讓其繼續幫助被告繼續照顧孩子;且隔代教育也不利於孩子的成長;



    在我國相關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在離婚時可以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相關的子女撫養需要相應的父母對子女的撫養進行相應的爭取。委託律師進行這類撫養權書寫相關的撫養代理詞,有利於這類案件的辦理單位進行相應的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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