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糾紛如何解決 - 子女撫養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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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糾紛如何解決,子女撫養權歸誰

離婚的時候,免不了因子女的撫養權問日產生分歧。因此而造成的糾紛往往難以解決,那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糾紛如何解決呢?在雙方都想獲得子女撫養權的情況下,撫養權又該如何確定?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撫養權糾紛如何解決

1、委託人在離婚時一定要加強離婚與離婚協議的風險防範,在離婚時,一定要聘請專業的律師幫助自己制定合理的解決方案,不得衝動和盲目,更不能不顧子女以後成長而放棄要求對方承擔撫養費用。無論當事人通過協議離婚還是法院訴訟的方式離婚,都要對子女的撫養問題負責。婚姻關係的終結並不等於父母對子女撫養義務的終結,雙方在離婚之後仍應有義務為子女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與精神關愛。如果撫養費約定不合理,離婚後一方明顯難以支付的,應及時採取必要的救濟手段。

2、行使探視權與支付撫養費是兩個不同的權利與義務。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予以拒絕。探視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探視的當事人法院有權對其進行罰款、拘留。

3、非婚生子女根據法律規定,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他們有權利得到父母的撫養,因此,如果遇到一方不支付自己撫養費的情況,可以依法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不熟悉法律的規定,可以聘請律師來幫助自己。

4、對於惡意拖欠撫養費、出具虛假證明或隱匿轉移財產,拒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當事人一方要即時聘請專業律師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得拖延,以免耽誤自己及時主張權利,調取證據。

二、子女撫養權屬於誰

1、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這是因為用母乳哺養,對嬰兒的生長髮育最為有利。從嬰兒的生長髮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後,凡是正處於用母乳餵養的子女,應依法由哺乳的母親撫養。

但現實生活中,也有許多孩子出生後,是不用母乳餵養的。對於這樣的情況,當夫妻離婚時,如何判定孩子的撫養歸屬?司法解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

本條還規定:“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夫妻離婚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儘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准許的。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但應注意以下問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相信大家現在撫養權糾紛如何解決的有關問題有了初步的認識。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但父母離婚的,子女的撫養權也成為爭議的焦點。此時最好是雙方能夠協商解決撫養權,實在不行的話在通過法律途徑,這樣也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對子女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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