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共同債務的界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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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共同債務的界定是怎麼樣的
離婚共同債務的界定是怎麼樣的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那麼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那麼協議不成的時侯,由人民法院判決。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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