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共同債務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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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共同債務如何界定
離婚共同債務如何界定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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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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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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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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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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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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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
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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