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女方個人的債務是怎樣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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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女方個人的債務是怎樣界定的

離婚時女方個人的債務是怎樣界定的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基於夫妻關係的確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係,便談不上什麼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係建立前,夫妻雙方是彼此獨立的沒有法律聯繫的民事主體,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婚前個人債務,即使因行使撤銷行為或對無權代理行為的承認或因所附停止條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該債務在婚後才發生,也仍為婚前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我國新婚姻法夫妻財產約定製的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各自的婚前債務,婚後可以約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旦有明確的約定,一方或雙方婚前的個人債務則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正如婚前個人債務可以通過約定而使之成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而且,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夫妻仍應就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無論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夫妻任一方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有完全的獨立支配的權利。因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理應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夫妻明確約定為共同債務。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即使經營期間的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影響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性質,因為一方自願將經營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一方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法律沒有必要加以限制或附條件。

個人債務的界定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諮詢,否則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喪失一定的基礎,但是更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債務是真實存在的,如果不能確定,那麼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失去法律效益,因此有關的當事人要積極的關注此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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