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專利罪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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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專利罪的管轄法院
假冒專利罪的管轄法院
1.假冒專利罪的管轄法院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受理的第一審人民法院。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第1項第一審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第2項第一審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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