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公證與訴訟的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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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公證與訴訟的優劣
強制執行公證的特徵

公證強制制度為有效保障公民的權利提供了方便。首先,公證強制制度中以非訴訟的方式預先賦予了民事與經濟交往中當事人之間正常交易以強制執行效力,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以及執行證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有權直接單方面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樣,債權人就不用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但簡化了司法程序,更節省了當事人的物力和人力。其次,公證強制執行制度只能是債權文書,對於沒有債款償還或者物品託付的民事經濟協議是不能被賦予公證強制執行效力的。最後,對於債權人來説,債權文書雖具有公證強制執行效力,但是,只有債權人自願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才真正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法律知識的重大作用已經被大家意識到了,懂得用法律武器來維護個人的合法權力。根據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強制執行公證對每個人來説都是一件百利而無一害的事情。不但節省了時間還節省了錢和物力。不過只有債權人才可以實行這個強制執行,其他人都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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