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違章停車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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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違章停車行政複議
青島違章停車行政複議需要怎麼解決的呢?
關於青島違章停車行政複議這個問題,根據第八條,對違法行為人當場處以罰款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具體程序如下: (1)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2)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3)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4)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5)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3)、執法主體方面。行政機關的處罰權是法律賦予的,在交通違章處罰方面,只有正式公務員編制的交警才有權對違章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和執法;而交通協管員是無權調查取證和執法的。執法主體不合法,處罰決定無效。 4)、法律適用方面。交警部門必須依法行政,應根據違章事實和法律規定依法做出違章處罰。法律適用不準確,處罰決定無效。 5)、證據的合法性方面。只有交警才有權對違章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所以協管員取得的證據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當事人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二)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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