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款糾紛行政訴訟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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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款糾紛行政訴訟代理詞
土地補償款提起什麼訴訟
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對土地徵收補償款有爭議的,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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