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的會計問題是否屬於財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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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的會計問題是否屬於財務問題
遺囑的時效問題是否有限制

遺囑的時效問題是有限制的,關於遺囑繼承的時效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 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三,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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