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軍人離婚財產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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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軍人離婚財產咋分
和軍人離婚財產咋分

軍人離婚時有關財產問題的處理與社會上的當事人情況基本相符。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都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但對於軍人在部隊期間發生的涉及因身體傷殘等原因產生的損害賠償,一般都視為個人所有;也就是説凡是具有特定性、專屬性,應將其歸入個人財產中。軍人的傷殘補助金、傷亡保險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這些帶有個人專屬性的款項,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對於軍人發放的復員費、自助擇業費等一次性計發費用,婚姻法解釋二中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明確的規定,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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