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離婚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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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離婚財產分割

因為軍人對國家的貢獻巨大,法律對於軍婚有特殊的保護,對於離婚的條件要求都做了相關規定,那麼對於現役軍人離婚財產怎麼分割,法律有沒有規定呢?今天本站整理了關於現役軍人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資料,供大家閲讀了解。

一、現役軍人離婚財產分割

對於軍人離婚時財產分割法律沒有做出特殊的規定,同普通人一樣,財產的分割都劃分為兩部分,即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只有歸屬為夫妻共有財產,才會參與財產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都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都對軍人離婚時哪些屬於個人財產,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作出了明確的劃分。因此,關於軍人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以及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3、《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户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但這並不意味着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由此我們可知,認定軍人財產的性質,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為軍人特有財產之外,其他沒有明確説明的,如果是專屬於特定人身的性質所獲得的財產,應當認定為軍人個人財產;如果是一次性財產取得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軍人離婚財產分割案件的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後,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軍人離婚財產分割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在財產的分割上面,軍人和普通人的都是一樣處理辦法。因為軍人身份的特殊,在離婚程序和財產分割的確定上面事務處理繁多,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建議到本站找專業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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