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與當事人適格之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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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與當事人適格之擴張
股東直接訴訟的適格當事人

公司法》第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公司法的規定,與股東代表訴訟原告股東資格的限制性要求不同,股東直接訴訟的原告可以是公司的任何股東,且無持股比例的限制。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涉及因股東會議、董事會議而提起的訴訟,由於股東會議、董事會議的召開及決議均屬於公司法人行為,此類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根據無效的股東會議、董事會議決議取得財產利益的當事人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是公司,涉及股東知情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股東的簽名被他人冒用,股東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應當以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股權受讓人為被告,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冒用他人名義的責任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如果股東以股東大會對其股權予以轉讓所作決議無效為由提起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確認股東大會決議效力,冒用他人名義的責任人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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