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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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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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一是訴訟主體。
刑事訴訟法涉及公、檢、法等數家司法機關,當事人為自訴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而民訴法僅有人民法院一家訴訟主體,當事人有原告、被告及第三人。
二是訴訟原則。
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如: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為有罪、辯護、依法不予追究等的原則。不同於民事訴訟法特有的處分、調解、支持起訴等的原則。
三是證據制度。
兩大法在舉證責任的規定上各不相同,刑事訴訟法規定舉證責任在控方。民事訴訟法則規定“誰主張誰舉證”。
四是強制措施的種類不一。
五是訴訟程序複雜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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