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規定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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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規定第32條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結婚後,男女一方又和別人登記結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也就是説對家庭人員進行打罵、捆綁、捱餓或不管不問、丟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在進行勸説後,還繼續有此行為。


(4)感情不和或在異地,兩年分居,沒有共同生活的情形。這兩年時間是持續不間斷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麼也不是兩年分居。


單方離婚程序,由以下幾個階段進行


(1)起草起訴狀,其內容有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即證明婚姻關係的材料、感情已經破裂的材料、對方有過錯的材料等,可以自己收集也可以申請法院收集。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一般來説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被告不再中國境內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如果符合法律規定,那麼法院就會受理,相反法院會駁回。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至少會在開庭3日前告知的。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但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正當理由當事人應該到庭,除非向法院提出不出庭的申請,是否容許法院決定。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男女雙方對於離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以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判斷標準,感情確已破裂的,應准予離婚。


需要些大相關的起訴相關的材料進行辦理這類法律事件。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我國對這類事件的判定主要是依據相應的離婚當事人雙方,如感情破裂無法再在一起生活的,我國的法律統一這類人的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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