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32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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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法32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32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中,無論是適用簡易程序,還是適用一般程序,當事人都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二、行政處罰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原則有哪些?

1、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的法定原則包括以下三層含義:

(1)實施處罰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三個主體: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經授權的組織、經委託的組織。

(2)行政處罰的依據必須是法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只有法律明文規定是違法的和應當給予處罰的,才可以進行處罰,否則不能進行處罰。

(3)行政處罰的程序必須是合法的。

2、行政處罰公正和公開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要求我們在進行行政處罰的時候要以公正的態度進行。所謂公開原則就是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3、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目的是通過處罰給予行政相對人以教訓,使其能夠遵守秩序。

4、一事不再罰原則。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在行政管理中,一個違法行為可能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法規,構成兩個以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一事不再罰原則。行為人的一個違法行為,不論其違反了幾個法律、法規的規定,它只承擔一次法律責任,對其可以同時給予幾種處罰時,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也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給予處罰。

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當中可能難以避免的會出現人為上的紕漏,所以,有問題的話當事人要及時跟行政機關解釋清楚。比如對交通違法行為,如果是為了避免救護車才壓實線的,可以跟交管部門進行申辯的,只要有證據就會撤銷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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