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檢察院與基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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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檢察院與基層法院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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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的現狀


我國自提出“檢務公開”的概念以來,檢務公開制度建設經歷了初步規劃、探索發展、全面公開三個發展階段。實踐證明,推行檢務公開是檢察機關滿足公眾知情權、接受羣眾監督的有效途徑。案件信息公開制度的確立,是積極順應司法改革和信息化發展的需要,也是深化檢務公開、保障刑事訴訟參與人知情權、參與權的必然要求。  


  (一)大慶檢察院信息公開案件的範圍及形式  

為規範開展案件信息公開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發了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對案件信息在互聯網的公開工作進行規範,並制定了《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規定》),明確了案件信息公開和法律文書公開的範圍及內容。   案件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公開、法律文書公開及重要案件信息公開,檢察機關案件管理辦公室作為案件信息公開的主要負責部門,主要有兩種公開形式:向不特定公眾公開,一是通過檢務公開大屏幕或者公開欄進行公開,在檢察機關辦公樓內顯示屏發佈本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如不批准逮捕決定書、撤銷案件通知書等;二是通過互聯網站進行公開,按照高檢院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的終結性法律文書、重要案件信息應當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上公佈,檢察機關官方網站也應同步公開。  

向特定受眾公開,一是對案件當事人公開。案件當事人、近親屬可以到案件管理部門查詢辦案流程及辦案期限。二是對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公開。目前對律師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公開主要採用的是案管大廳查詢、電話查詢及互聯網查詢相結合的方式,律師只需提交三證即可獲得所代理案件的受案時間、辦案期限等程序性信息。  


  (二)案件信息公開中的問題及原因

1.公開不及時、公開內容不全面  

根據最高檢《工作規定》的要求,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及法律文書均應在互聯網公開,並對公開的期限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從實施結果上看,文書公開率並不高。部分案件承辦人在收到法院判決後,未在規定期限內點擊公開本院的終結性文書,一些發給案件管理部門進行公開復核的法律文書,未按要求進行技術處理,達不到《工作規則》中的公開標準。致使現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網上公開的信息內容少,進度慢。案件信息公開具有片面性、滯後性。  

2.制度不健全,公開標準難界定  

根據《工作規則》中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發佈的重大案件信息包括: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決定逮捕、提起公訴等情況,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等情況,已經辦結的典型案例。法律文書公開中,“重大、敏感案件報檢察長批准後,提交案件管理辦公室發佈”,如何界定社會影響、是否受到社會關注,何為典型案例,重大敏感案件的具體範圍、認定標準,都需要各地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規定。  

3.法律文書公開多側重於形式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的監督機關,要贏得社會公眾的信任,各項決定都必須依託法律並能以理服人。目前檢察機關公開的法律文書多為結果性的文書,多側重於處理結果的告知,涉及事實、法理的部分卻很少,這樣難免使文書公開有“走過場”之嫌,文書公開的意義大打折扣。  

4.缺乏相應的輿情審查及輿情處理機制  

法律文書及重大案件信息上網,滿足了更大範圍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同時少數信息可能會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此外,某些法律文書中存在的瑕疵問題如存在用語不嚴謹、標點錯誤等可能會被網絡、媒體放大,從而會給辦案人員甚至檢察機關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建立相應的輿情應對機制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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