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申報期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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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申報期間待遇
工傷待遇申報

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在醫療終結後,單位為其或其供養親屬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資格時,應填寫並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


(二)《工傷事故申報表》;


(三)工傷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申報供養親屬的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證複印件及原件,供養關係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原件;已評定傷殘等級的需提供勞動能力等級鑑定結論原件;如有解除勞動關係需提供相關證明原件;如屬交通事故的應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及複印件;


(五)工傷職工的醫療(康復)醫療單據、費用清單;


(六)醫療診斷證明書,住院者需要提供出院小結;工亡職工應提供死亡證明材料;


(七)經同意的《工傷職工轉院診治申請表》、《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等申請表格;


(八)轉出統籌區外就醫的需提供交通費、餐費及住宿費的正規税務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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