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的賭資金額該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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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的賭資金額該怎麼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賭博罪的賭資金額該怎麼認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賭博罪的賭資金額該怎麼認定
我們知道,賭博罪違反了社會管理秩序,如果是以賭博為業或者以營利為目的的賭博,是一種犯罪。首先,我們來了解一個概念,什麼是賭博罪。一是聚眾賭博,即糾集多人進行賭博。二是開設賭場,即為賭博提供場所,並以從中獲取的收入作為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賭博罪的賭資金額的認定如下:
1、抽頭達五千構成賭博罪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聚眾賭博”:
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
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
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
2、代理賭博網算開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3、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4、網絡賭資按其代表金額定
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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