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與商户共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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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與商户共同侵權
商標侵權商場義務是什麼

一般來説商場作為管理方並非產品直接銷售方,消費者購買侵權產品所持發票或收據雖是以商場名義出具,但實際上商場只是根據與税務機關簽署的代徵税款協議書為商場內的承租商鋪提供代為繳税服務,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説,商場並非侵權行為的直接行為人。 但商場作為市場的管理方應當對其管理的市場內出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承擔法律上以及合同上的管理義務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若商場明知有商鋪銷售侵權商品卻不加以監管,放任侵權行為繼續實施,實際上是對侵權商鋪的幫助行為,構成間接侵權,在這種情況下商場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商標法》第57條針對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均屬於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而目前商標侵權商品通過銷售公司流通進入到商場進行銷售的,那麼銷售公司和商場各自承擔自身的商標侵權責任。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


雖然商場不是作為直接的侵權人,但是商場也有一定的責任,因為他間接的默許了該商鋪的侵權行為。雙方在進行簽署合同的時候,就應該確定對方是否有侵權行為,如果是有侵權行為可以拒絕與其進行簽署合同。即使在簽署合同的時候不知道對方有侵權行為,那麼可以在簽署完合同之後,作為商場管理方有義務進行提醒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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