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警支隊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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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交警支隊行政複議
行政相對人對公安機關的哪些行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1)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公安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5)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公安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公安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公安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6)申請公安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公安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7)認為公安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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