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行政複議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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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行政複議範圍包括哪些

公安機關行政複議範圍包括哪些?

(1)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公安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5)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公安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公安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公安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6)申請公安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公安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7)認為公安機關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複議的特點

行政複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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