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投資個人所得税需要繳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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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投資個人所得税需要繳納嗎
非貨幣投資個人所得税需要繳納嗎
一、非貨幣投資個人所得税以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並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的個人為納税人。
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税由納税人向主管税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三、納税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地税機關為主管税務機關;納税人以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所在地地税機關為主管税務機關;納税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的,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税機關為主管税務機關。
四、納税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納税所得額為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税費後的餘額。
五、非貨幣性資產原值為納税人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納税人無法提供完整、準確的非貨幣性資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非貨幣性資產原值的,主管税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非貨幣性資產原值。
六、合理税費是指納税人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過程中發生的與資產轉移相關的税金及合理費用。
七、納税人以股權投資的,該股權原值確認等相關問題依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發佈)有關規定執行。
八、納税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税的,應於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自行制定繳税計劃並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税備案表》(見附件)、納税人身份證明、投資協議、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格證明材料、能夠證明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及合理税費的相關資料。
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期限未超過5年,尚未進行税收處理且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税的,納税人應於本公告下發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税備案手續。
九、納税人分期繳税期間提出變更原分期繳税計劃的,應重新制定分期繳税計劃並向主管税務機關重新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税備案表》。
十、納税人按分期繳税計劃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時,應提供已在主管税務機關備案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税備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繳納個人所得税的完税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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