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工傷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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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傷支付條例
江蘇病假工資支付條例具體有哪些?
疾病休假工資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疾病救濟費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江蘇省病假工資支付條例有: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於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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