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在離婚時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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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在離婚時有效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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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在離婚時有效嗎

婚內財產協議只要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簽訂的情況下,那麼在離婚的時候也是有效的,所以離婚的時候會按照財產協議的內容來進行財產的分割,其中有特殊情況的會結合情況來進行分析處理,但在起訴當中會以協議為準。婚內財產協議的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户”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存款和財產在某種程度上都是財富的一種表現形式而已,分割財產的核心原則如果想清楚了的話就特別簡單了。因為分割存款和分割其他不動產及無形資產的道理都是一樣的,可是,存款和其他財產的分配問題,比較困難的就體現在很多人界定不清楚哪些是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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