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補充內容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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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補充內容有效嗎?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補充內容有效嗎?

是有效的,但是必須是經雙方合意達成的約定。財產分割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附加達成的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因協議離婚而就財產分割問題單獨達成的協議。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是什麼?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

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

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特徵是什麼:

1、協議內容的複合性

2、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3、婚姻關係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夫妻雙方離婚,就勢必會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在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中,對於財產分割的方式是不同的,一般來説,在協議離婚中,財產分割一般是以雙方達成協議的方式進行,而在判決離婚中,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由法院判決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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