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 - 客體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2W
瀆職罪 客體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瀆職罪侵犯的客體


瀆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是國家公職人員為實現國家利益的需要進行的職務行為,具有職權性、公共性、強制性特徵,大多數瀆職行為發生在司法和行政領域。

首先,由於我國至今尚無一部行政程序法,行政執法主體具有多元性,導致從事公務活動的主體的複雜性,不僅國家行政機關可以行使行政職權,其他非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經法律、法規授權也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職權。如《證券法》將對證券的發行、審核、交易等監管職權賦予了國家事業單位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行使《證券法》所授職權時,享有與行政機關相同的行政主體地位,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法律所授職權,並由其本身就行使職權的行為對外承擔法律責任,《鐵路法》也規定國家鐵路運輸企業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授予的行政管理職能。顯然,作為事業單位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有鐵路運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時,都可以構成瀆職犯罪主體。

其次,行政機關委託行使一定行政職權的組織本身不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其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責任歸屬於委託的行政機關,委託行政機關是相應行政行為的主體。《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公共事業組織受委託從事行政行為時,取得了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雖然法律後果由委託的行政機關承擔,但該組織的工作人員卻是受託行使的職務行為,依然可能構成瀆職罪的犯罪主體。

再次,貪污賄賂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瀆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前者的客觀方面着眼於個體、內在特徵,後者表現於整體、外部特徵,二者犯罪往往有共生性,因此其犯罪主體宜統一規定為國家工作人員,保證國家公職人員正當、合法、廉潔行使公務。

最後,按照刑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有同義性,國家工作人員的基本含義是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擬製主體,將瀆職罪的犯罪主體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改為國家工作人員,既符合司法實務的客觀需要,又能避免出現法律的盲區,做到有效的打擊犯罪。

通過上文的分析之後,大家應該知道瀆職罪犯罪主體的是誰了吧,法律中規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就包括了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中的工作人員。而從司法實務情況來看,某些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羣眾團體在法律法規授權情況下也能成為瀆職犯罪主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