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方不給撫養費 - 女方可以給孩子改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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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方不給撫養費 女方可以給孩子改姓嗎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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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需要生父母雙方同意變更才能申請變更子女姓名。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記管理規定》:第九十二條年滿18週歲的公民原則上不予變更現用姓名。公民變更姓氏的需提交司法機關出具的公證書。第九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准予變更、更正姓名:(一)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二)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三)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且其生(養)父母雙方協商同意更改的;(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七)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與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八)因户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九)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不滿16週歲的除外);(二)學校或單位(社區、村委)出具的證明;(三)父母親單位或社區(村委)出具的證明(18週歲以上除外);(四)社區民警調查報告。第九十四條除變更婦女去掉夫姓和稱氏改為姓名外,其餘的人在更名後,原姓名應作為曾用名在户口登記簿上保留。第九十五條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的幹部職工變更姓名的,必須出具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第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一)正在服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二)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父母雙方同意的,可根據以上規定申請變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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