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判給女方可以改姓名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離婚後孩子判給女方可以改姓名嗎

一、離婚後孩子判給女方可以改姓名嗎?

無論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一十五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同時也明確規定,變更姓名要依照規定而行。

姓名的變更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情,既涉及到親情、人倫道德,又涉及到讀書、工作等現實生活,更涉及到法律規範。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更名,都是允許的,但需要到户籍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10週歲以上兒童,應徵得本人同意),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供户籍證明、學校證明、出生證明等。如父母離異的也只需要監護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姓氏和姓名,無須離異的父母雙方均同意才能辦理。成年人更名,需要本人到户籍登記機關辦理。

二、離婚孩子撫養權如何分配?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通過小編這麼一講,大家應該知道了離婚後孩子判給女方可以改姓名嗎。按照婚姻法規定,孩子可以跟隨父親或者母親中任何一方的姓氏。離婚後,如果孩子判給女方,在徵得孩子同意後,可以將其改為女方的形式。改名字是一個嚴謹的活動,而且按照規定,只能修改一次,因此務必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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