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犯不成立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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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犯不成立累犯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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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假釋犯新罪屬於累犯嗎

不構成,因為累犯是上一個刑罰執行完畢後一定期限內再犯某種罪行的,假釋只是滿足一定條件的犯罪人有條件的提前釋放,刑罰還未執行完畢,又犯新罪的應該立即取消假釋,數罪併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首先應當撤銷假釋,再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然後區分以下三種情況處理:

1、新犯的罪被判處死刑的,應當執行死刑,其它刑罰不再執行。

2、新犯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應當執行無期徒刑,其它刑罰不再執行。

3、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最高刑均為有期徒刑的,應當將前一個判決未執行的刑期和後一個判決所判處的刑期相加,得出一個總和刑期;然後,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罰。在這種情況下,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年;決定執行的拘役最高不得超過一年;決定執行的管制最高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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