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不構成累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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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不構成累犯嗎?

一、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不構成累犯嗎?

不構成,因為累犯是上一個刑罰執行完畢後一定期限內再犯某種罪行的,假釋只是滿足一定條件的犯罪人有條件的提前釋放,刑罰還未執行完畢,又犯新罪的應該立即取消假釋,數罪併罰。假釋是針對於被判監禁的犯罪行為人,但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等惡性案件被判10年以上的行為人不得假釋。其次犯罪行為人在受監禁過程中必須表現良好,有明顯的悔罪行為的才能有假釋的機會。最後,處罰監禁的時間較長,且在監禁過程中表現良好,有明顯悔罪行為的可以獲得假釋機會。

假釋的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二、針對犯罪分子假釋期間表現怎麼處理?

對假釋犯的監督及處理。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根據其不同表現作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按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假釋犯在原判決前還有沒判決的罪,而且沒被判決的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也應當撤銷假釋,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未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處的刑罰,按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罰,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

4、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遵守關於假釋的各項規定,沒有以上所説的三種情況,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綜上所述,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的,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假釋,而假釋期間違反規定又犯罪的,則會取消假釋法院對其數罪併罰。這種情況不構成累犯,根據規定,只能犯罪分子之前的刑期執行完畢,之後再犯罪,才能認定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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