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共犯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2W
脱逃罪共犯認定
脱逃罪應該如何認定

行為人實施脱逃的目的在於逃離羈押或者改造場所,以達到逃避關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脱逃行為是否得逞,主要應看行為人是否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是否擺脱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脱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就是脱逃既遂;

實施脱逃,如果在羈押改造場所內被發現,或者雖然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的範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視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區別既遂與未遂,是裁量刑罰的一個依據。

如果查明行為人脱離勞改場所,確實是偷幹其他的事情,並無脱逃意圖的,如在農田勞動的犯人,晚間溜出勞改場所,去偷附近農民種植的瓜果等,不宜作為脱逃罪論處,可視其情節給予紀律或者其他處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逮捕、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施加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鬥爭的重要手段。前述人員如果不遵守義務而脱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這一行為就有可能成立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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